不回微信判几年,不回微信判几年刑

律师 丁鹏

天津美大律师事务所

信息时代、网络时代,人际交流变得前所未有地快速和便捷。各种网络软件不仅方便了生活,也方便了工作,在职场中得到广泛应用。但是,要看到,这些新的通讯方式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会产生新的问题和纠纷;对于这些新问题,需要我们运用法律,以法律作为标准,来审视,来判断。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介绍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件简介】

蔺某为某公司员工,任职运营管理部门“专员”。2020年秋季某天,一个周六,公司通过微信通知蔺某第二天有出差任务,通知时间为21时4分,即在晚上。第二天上午,9时12分,蔺某微信回复:“昨天身体不适,休息比较早,刚看到信息”,同时表示因家中有事,今天不能去出差。

数日后,公司以蔺某的行为属于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对协作要求不能积极回应或不理不睬,对工作敷衍、推诿”为由,给以其“严重警告”,并扣分;并将此次扣分与以前的扣分合计,以扣分总数已累计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雇标准为由,将蔺某解雇,即解除劳动合同。

蔺某不认可公司的解雇理由,通过法律方式维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件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历时较长,过程曲折,双方都坚持己见。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实为对蔺某的惩罚,有所不当,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向蔺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判决支持了蔺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属劳动合同纠纷;主要争议之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应向蔺某支付蔺某所主张的“赔偿金”。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看蔺某所主张的赔偿金,在法律中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由此可见,是否应支付赔偿金,决定于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如合法,则蔺某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如不合法,则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赔偿金。所以,蔺某所主张的赔偿金,准确地说,是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区别于劳动法律中的其它赔偿金。

至于此赔偿金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就是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是经济补偿的二倍,以此体现用人单位违法的责任。

那么,在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是否合法呢?我们看到,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引用了其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以规章制度作为依据。但是,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应是无限的,在空间上,应限于劳动场所;在时间上,应限于工作时间。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其规章制度适用于蔺某在休息日的行为,认为其规章制度覆盖于蔺某的休息时间,于法无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所以其行为不仅无据,同时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可见,蔺某周六未回微信,不应成为解雇的理由,那么,可用其拒绝加班作为解雇的理由吗?《劳动法》规定,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所以,加班本来就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的,不可由用人单位单方直接决定;据此,蔺某拒绝周日加班,并无不妥,更不应因此被公司解雇。

综上,用人单位因蔺某没回微信且拒绝加班而解雇蔺某,虽然援引规章制度,仍属违法,所以应向蔺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提示】

本案提示我们:第一,微信、短信及各种办公专用软件,虽然极为方便,可以实现即时交流,使距离忽略不计;但也要注意,在享有信息办公带来的便利的同时,还要兼顾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不能用科技来模糊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边界,要把握好工作效率和员工休息权之间的平衡。

第二,《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可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作用并不仅是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也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包括休息休假权利在内的劳动权利。同时,要注意,规章制度在制定时内容必须合法,在具体适用时亦必须合法适用,尤其不能用规章制度作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理由。

创业项目群,学习操作 18个小项目,添加 微信:luao319  备注:小项目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fqkj163@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qkj168.cn/48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