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理理论属于什么学科,公司代理理论属于什么学科

公司代理理论属于什么学科,公司代理理论属于什么学科

林少伟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摘要

公司丑闻的频发以及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董事会功能价值备受质疑,认为董事会如同公司的“扁桃体”,多半无害,但也基本没用,这一说法忽视了董事会从中世纪以来所展现的顽强生命力。作为公司拥有多数成员的重要集体机构,董事会可谓与公司如影随形,不同之处在于,其具体角色定位和功能价值随着商业环境和公司实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历经数百年的洗涤冲刷,公司组织形式几经更迭,但由董事会行使公司权力这一基本的治理模式却保留至今,并且面对日新月异的治理实践,仍表现出强大的制度包容性。董事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在于其本身契合公司运行所需以及具有集体制优势使然。董事会制度的弊端并不能磨灭这一治理机制在过去数百年的地位与价值,更不能片面将之视为公司的扁桃体,公司治理的提升以及公司善治的实现离不开董事会,董事会制度的理性光芒也将长照公司经济的发展之路。

关键词

董事会;代理成本;董事会中心主义;集体制;个人制

目次

引言:董事会是公司的“扁桃体”?

为什么产生董事会?——一种历史解读

为什么需要董事会?——一种理论探讨与实践描述

为什么是董事“会”?——一种经济效率的理论诠释

结语

一、引言:董事会是公司的“扁桃体”?

2002年公司丑闻的爆发以及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公司法规则的重塑产生的影响延续至今。其中,董事会与董事责任成为不少学者和业界抨击的要点,认为公司的崩溃与董事无能或滥权息息相关,将来要避免类似的危机,在公司法改革领域里面,必须强调董事会的责任,并让“董事在哪里”这种声音销声匿迹。事实上,在每次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均有关于董事会责任的论述,要求以此入手,通过修订公司法问责董事以及改革董事会,以防止公司内部权力的失衡,避免公司丑闻波及社会经济。比如,进入21世纪初,美国公司丑闻相继爆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信心和企业公信力。为此,美国出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试图结束公司“低道德标准和虚假利润时代”。具体到公司法层面,则提出要对公司法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改革,其中针对董事会方面,提出了从组成人员(性别)、议事程序和责任追究等诸多建议。实践中,董事被起诉和追责的案例新闻也日益增多。一方面,人们不停地抱怨董事无能与滥权,认为恰恰是这些所谓的金领精英引起经济危机,并导致普通百姓可怜与之共苦。另外,董事自身则自感无辜,认为罪不在己,且因担忧诉讼而导致管理公司时缩手缩脚,不敢放手去干,最终影响的仍旧是公司以及公司剩余利益的所得者——股东。以此而言,似乎公司的董事会(或董事)已成为公司之鸡肋,弃之可惜,留之无味。美国公司法专家富兰克林·格瓦兹(Franklin A. Gevurtz)教授在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和南加州大学联合举办的公司法圆桌会议上提出,董事会是公司的“扁桃体”:“因为它是一个在惯性的基础上运行的组织机构,如果大多数情况下无害的话,那它基本上也是无用的。”甚至,有声音认为既然董事会可有可无,且可能有害,公司是否也可以废除董事会,而采取其他治理模式?这并非天方夜谭,事实上,对于企业而言,采取非董事会的治理模式并非不可能。为此,由此引申的问题是:公司是否还需要董事会?董事会存在的价值何以能体现?本文以此为出发点,考证董事会制度的源流,并论证为什么需要董事会这一基本命题,以试图回答“为什么不是其他制度”这一问题。在此之上,本文将阐述董事会这一治理模式的内生价值,认为董事会本身固然有其弊端与缺陷,但这并不能磨灭董事会这一治理机制在过去数百年中的地位与价值,更不能简单将之视为公司的扁桃体。恰恰相反,公司治理的提升离不开董事会,董事会制度的理性光芒也将长照公司经济的发展之路。

二、为什么产生董事会?——一种历史解读

通过对公司制度的发展历史进行梳理,不难发现,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一个重要治理机构,其存在可以追溯至中世纪。中世纪的公司为现代董事会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最初的实践基础。在中世纪的团体治理中,几乎无一例外的逐渐产生出由全体成员选出一个类似于委员会的小型机关,以具体执行实施该团体事务,小至教会中的主教与教士大会的职权划分,商人公会中由全体成员选举出执行官以及协助执行官工作的助理团,大至中世纪城市治理中选举城市的高级行政执行官官员的做法,这些规模不一、层次不同的团体,均或多或少采取了“类委员会”的治理机制。其中,商人公会中的助理团与现代公司中的董事会,无论是在角色方面,抑或功能定位方面,均十分相似。而公会中的执行官则类似于现代公司的经理层。当然,这种分工与权力配置模式并非一蹴而就。一开始,并无助理团这一群体,执行官直接听令于全体会议,但后来人们发现频繁召开全体会议不仅让人厌烦,且效率低下。因此,公会全体成员通过选举出多个理性谨慎的助理来协助执行官工作,并代表全体成员会议参与理事的决策以及做出相应意思表示。但与现代董事会职能不同的是,此类助理团除此以外并无其他职权,但这样的治理架构无疑为现代公司治理模式提供了思想基础——由助理团作为全体成员的受托人,代表全体成员会议参与执行官们的会议,可在很大程度上发挥决策与监督作用。故此,中世纪的企业(团体)结构逐渐出现了由一个组织统一集中管理该企业(团体)日常事务的思想与实践,董事会治理身影若隐若现,但其具体职责尚未确定,董事会治理机制还处于摸索阶段。

发展至近代,公司制度的形成,可谓为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也正是在此阶段,董事会制度完成了从中世纪小荷初露到近代初步定型的转变。而在这一关键时期,公司形式也经历了从规约公司到合股公司的华丽转变。在早期,具有行业公会性质的规约公司,其自身并不存在特定的财产和商业经营事务,本质上仅是贸易者们的联合,内部成员有着自己的经营权,而作为“治理委员会”的董事会的角色定位便是充当立法者和裁判者。具体而言,彼时的董事会并无具体治理之权,更多的只是通过事先立规、事后调停的方式来“息事宁人”,比如制定约束内部成员的规章制度,协调处理各个成员间的贸易纠纷等。撇开权力有限的“立法”权能,董事会实际上就是一种“和事佬”的融合机制。然而,合股公司的出现彻底改变了这一境况。与规约公司不同的是,合股公司本身具有集合财产,各个股东出资但不具有经营权,经营权交由董事会,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两权分离”开始浮出水面。董事会的角色定位也由规约公司中的立法者和裁判者转型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关。合股公司的演变产生有其复杂的社会基础:贸易区域的扩大导致航行距离的增加,并由此带来的高运输风险,高经营风险直接催生了对巨额资本的需求以及对风险分散的需要,“合股”方式则完美解决这个问题。董事会智能在合股公司中之所以会出现董事会职能的嬗变,原因大致如下:第一,采用合股方式的目的是出于服务本公司的经营,增强本公司的竞争力和风险抵抗力,所有资金服务于一个共同的经营权,而不同于规约公司中成员缴费入会、各自为战的性质;第二,资本募集、账面维持、卷档处理等核心管理工作以及造船、维修船舶、货源及仓库、军舰补给等大量的日常事务都呼唤着一个核心的中央管理机构,由此机构进行集中管理;第三,在规约公司中,由于大量自由股东手握经营权,个别股东在利益诱惑下会不顾整体利益,破坏公司整体垄断权,这种损人利己的情况在当时层出不穷,而将经营权收归公司可以避免这种恶行为。确实,股权可以有多份,但公司的经营权只有一个,且具有不可分性,该经营权的具体行使可以是全员共同行使,也可以由一个代表机构集中行使,这与共同物权的行使规则并无二样。而日常事务的繁琐性以及召开全体会议的低效性决定了高效的做法便是由一个中央机构代为集中行使。以此而言,现代意义上的董事会制度可谓脱胎于合股公司。

合股公司发源于当时“日不落帝国”的英国,这得益于当时英国的产业革命与经济基础。随后,这一“影响性权力”易主到大西洋彼岸的美利坚。1811年的纽约公司法对董事的称谓是“受托人”(trustee),该法赋予了受托人管理公司的权力,直接规定“公司应由受托人管理和经营”。1943年美国《示范公司法》(MBCA)更是确立了董事会必设主义,规定美国公司须设立董事会。由此,现代董事会制度在美国得以正式确认,董事会也被视为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要素。当然,美国此种发展历程,并非“独立自主”,而是深深烙上英国特色。比如,1606年英国伦敦弗吉尼亚公司便开始对美国进行殖民贸易,此后美国设立的公司边深受该公司的影响,典型企业如1791年特许设立的美国合众国银行,就依据伦敦弗吉尼亚公司有模有样的规定董事会,且董事会成员(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任命总裁的治理模式。

此后,公司兼并浪潮的兴起,使得股份公司规模渐趋扩大,经营业务也呈现多元化与复杂化,掌控庞大商业帝国经营权的董事会,逐渐出现力不从心、效率低下的问题,当初为了解决效率低下的“全员开会”而出现的董事会,自身也面临当年同样的尴尬困境。为此,董事会不得不向下级管理层放权,以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而经理层的出现,也使得董事会的角色再一次发生改变。现代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定基本限于战略管理和监督者,比如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01(b)条规定,公司的商业及日常事务应该处于董事会的掌控之下。“掌控”这一术语的使用明确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即董事会职责是制定总体性政策,并监督具体掌管公司日常运营的经理。此外,董事会还可以将决策权部分授予公司高管。同样,公司高管也可将其部分职责授予更低层级的公司员工。

综上所述,从中世纪至现代,董事会作为公司拥有多数成员的重要集体机构,可谓伴随公司的终身,不同之处在于,其具体角色定位随着商业环境和公司实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历过数百年的洗涤冲刷,经过世事的不断变幻,公司组织形式几经更迭,但由董事会行使公司权力这一基本的治理模式却保留至今,并且面对如今仍日新月异的治理实践,仍表现出强大的制度包容性,这无疑反映出董事会制度的内生合理性。可以想见,将来董事会的定位和职能也会变动和修正,但其基本定位仍将纹丝不动。

三、为什么需要董事会?——一种理论探讨与实践描述

“为什么出现董事会”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需要董事会”,但历史角度的诠释无法真正从本质上全面、整体分析董事会何以被需要。故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探讨为什么需要董事会。然而,要回答这一问题,表面上似乎仅触及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功能和角色这些表层问题,但实际上牵涉一个更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何为公司?即公司的本质是什么?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什么?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代表着不同的思路,进而也将导向对“为什么需要董事会”这一问题的不同诠释路径。当然,鉴于各国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能与定位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在具体阐述“为什么需要董事会”之前,有必要勾勒放诸四海而皆准的“董事会”模型框架,根据邓峰教授的总结,现代公司所采用的董事会制度具有以下三个必不可少的共性:(1)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中心”,掌握着公司的最高权力;(2)董事会作为一个“会议体”,是以达成决议的方式行事,并且成员具有平等的投票权;(3)董事会对公司承担着最终的管理责任。尽管各国对董事会制度的具体架构不一,甚至名称不同,但这些国家的公司法中总存在着一个具有上述三项特征的机构,在德国,这样的“董事会机构”可以视为是监管会,在意大利则为与监事会并立的董事会,在英美即是“兼握两权”的董事。

(一)经济学视角

即使在经济学内部,对于何为公司,公司存在价值是什么这一问题,不同的经济学流派有着不同的答案,一般而言,主要有以下两种分析范式。

1. 现代契约理论

(1)经济学契约理论。现代经济学契约理论是关于企业的主流理论,尽管该理论内部存在众多分支,但其统一于一个最为基本的结论,即企业的本质是契约,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组成的集合体,即“以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为目的的各式输入活动集合体”,包括与职工、与债权人、与客户等各类参与生产的市场主体订立的各种契约。它以个人为基础将公司看成一系列个人之间的交易集合和方式,因而否定了公司的人格和独立性,该理论肇始于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

从契约的视角解释公司治理,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公司应当以谁的利益为最终目标,换言之,在参与公司生产的各主体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应当以谁的利益作为最终评判标准?二是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应当掌握在谁的手中?对于第一个问题,契约论学者的答案几乎高度一致,即应当坚持股东利益至上,也就是所谓的“最大化股东财富”。在契约论的视野里,这一安排并非是法律的强制安排,而是假定所有公司参与者在自由谈判下,自行达成的富有效率的安排,即一种私法上的合同条款。原因在于:第一,股东利益至上为公司管理者在日常经营决策中提供一种清晰明确的行为标准,尤其是在某项决策会使一个群体获益的同时牺牲另一群体利益时,如没有唯一性的参考坐标,则管理者势必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因此,出于决策效率的要求,管理者须果断作出决策。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为何偏偏要选取股东利益作为判断基点?第二,股东与其他生产要素投入主体相比,其利益处于不确定、变动不居的状态。股东作为资本投入者,在两权分离的情形下,其资本一经投入公司,就丧失控制权和处分权,仅退居幕后。名义是“股本”之“东家”,但其手中所握,无非是变幻莫测的“剩余索取权”,股东的这部分投资也构成了“企业特定化投资”,其投资收益与公司经营状况休戚相关。因此,在假定的谈判情形下,股东势必会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条款,以弥补受益的不确定性风险,否则很可能只借贷不入股,进而造成公司融资的困难。与股东不同的是,其他利益主体则会受到其他的保障,比如债权人、员工和供货商等,其利益有固定或完备契约的保障,且其享受之利益也多是定额,不像股东那般飘摇不定。只要公司不至于落入破产境地,则其利益就能得较为强有力的保障。有鉴于此,从契约论的视野而言,董事会的最高目标和判断标准是最大化股东财富。然而,即便回答了董事会的目标,董事会在公司权力配置的定位依然不清晰。学界对于公司最终经营决策权应当掌握何者手里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衍生出“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两种路径。

(2)契约论视角下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持“董事会中心主义”论者以贝恩布里奇(Bainbridge)教授为代表。他以当今美国公司法的实证规范出发,结合美国公司实践,认为董事会应拥有公司最终决策权,因此也应是公司权力的中心。

第一,董事会是组成公司的一连串契约束的中心联结点。贝恩布里奇教授秉持契约论的基本观点,即公司本质上是一串契约的集合,但他走得更远,将董事会置于这串契约束的“中心签约人”地位,负责与投入各生产要素的主体签订各种契约,比如,与股东签订投资契约,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契约,与职工签订劳动契约,诸如此类。换而言之,董事会之所以处于公司权力中心,是因为董事会是一个居于居中地位的协调组织,其作为中心签约者担负着根据现实状况及时灵活调整与各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的重要任务。当然,贝恩布里奇教授这种论调仅仅是一种理论性的想象,即为了构建一种公司治理的理论模型,而将董事会描述为一种先于公司存在的组织者,以更好地解释及预测现实,而不是反过来“客观正确”地描述现实,这如同弗里德曼(Friedman)所言,“对一个模式进行检测的标准看它对其尝试解释的现象作出预测的能力,而非看其是否能对客观现实进行有效描述。”

第二,董事会是公司的集权机构。关于董事会制度的生成原理,理论学说众多,其中广为人知的一种解释是“集中管理说”,其主要观点是,董事会之所以取代股东会成为公司的管理中心,是现代公司企业走向规模化、复杂化的必然逻辑,是适应公司集中化管理的需要,并且以董事会作为一个集中管理机构,具有提高管理专业性、效率的正面效应。但此说的遗憾在于,没有以令人信服的理由说明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即为何集中管理就一定需要董事会,股东会不行吗?对于这个问题,贝恩布里奇教授教授另辟蹊径,以肯尼斯·阿罗(Kenneth Arrow)教授的组织决策模式理论来回答这个问题。阿罗教授认为组织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不外乎使用两种基本决策形式:共治(consensus)与集权(authority)。这两种决策形式各有其适用条件。使用共治模式仰赖两个维度的标准,第一是信息之维,即组织内所有成员在信息获取方面相同,并不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这是施行共治的信息基础。第二是利益之维,即组织内所有成员的利益指向是一致的,不存在根本利益冲突,也就是说群体成员能花费较小成本达成一致,这为施行共治提供效率上的可能性。反之,集权模式的适用情形是由于组织内成员存在信息获取和利益追求上的不一致。将此理论范式用于分析公司决策模式的话,可发现,共治模式并不适合公众公司。在大型公众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较为严重,股东数量众多,持股比例不一,投资动机、专业知识和参与热情也各有差别。以第一个维度而言,众多股东之间必然存在相当程度的信息不对等,例如机构投资者散户之间可谓天壤之别,而决策治理要求决策者必须对决议事项具有充分了解,在这一点上,股东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决定了共识机制的低效和无能。就第二个维度而言,由于投资动机和专业知识的不同,众多股东在面对长期决策和短期决策时,其利益偏好的不同也会影响多数意见的一致达成。更何况于,在股东利益诉求不一致的情况下所呈现的股东异质化,更是导致股东之间的利益指向不太可能完全重叠。

由此可见,公司采取共识的治理模式低效乏能,不符合注重效率的商事活动,而集权机制在股东会内部也缺乏适用的正当性,因为所有股东都是平等的资本输出者,股东之间只有投资数量(份额)上的差别而没有权利本质的差别,这意味着公司的大多数经营决策不可能由股东会来做出。而董事会作为公司常设机构,作为股东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的产物,在理论上就没有适用集权机制的障碍。根据决策模式的两个维度标准,董事会恰恰符合共识治理机制。首先,各董事作为被股东选举出来的具有(各种不同)专业知识的管理者,其在信息获取能力上是平等的。其次,各个董事作为负有信义义务的受托者,作为领取薪酬的管理者,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会有某些利益偏好与冲突,但秉持着最大化股东利益的公司宗旨,其并不具备根本上的利益冲突。而共识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提升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和效率,并解决个人集权机制存在的有限理性和个人偏差等问题。

2. 代理成本理论

代理成本理论也是现代契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影响颇深,特别是对于董事会制度的研究更有着深刻烙印,以至于有学者断言:“代理成本理论是董事会制度的理论根源”,虽然该说法略有偏颇,但可以管窥出代理成本理论对董事会制度研究路径的影响。代理成本理论根源于科斯的企业理论,隐现于伯利与米恩斯的两权分离命题,勃发于詹森与麦克林的论断,其明确提出了代理关系的命题,将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契约关系界定为委托代理,并且认为:“委托人确保代理人做出对于委托人来说最优的决策,没有任何成本通常是不可能的。”而这些成本是指委托人的监督成本、代理人的保证成本和剩余损失。在代理成本理论指引下,有学者甚至认为公司法规范的基本任务如何减少或降低代理成本。

对于股东而言,受限于股东内部的共同行动难题、信息不对称以及股东外部中经理层的隐瞒欺骗等,股东要对经理层外部性监督可谓极为困难,其监督手段极为有限,监督效果也可而想象。在此情况下,要想实现有效监督,就需要在公司内部再找寻一个代理人代替其对经理进行监督。而纵览公司法,显然只有董事会这一组织能够承担此种角色与职能,因为董事会具有的两大特点可满足监督者的要求:第一,其享有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权,有纠正经理层不端行为的能力和权力;第二,其享有对经理层的人事任免权和薪酬决定权,这可谓是对经理层实施持续监督的有力威慑和武器。在此背景下,公司治理的关注重点之一探究如何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并确保董事会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

经济学视角的分析方式更加注重公司的经济属性和自由属性,认为公司是自由意志的产物,这种研究进路固然可以为公司研究开辟一条颇有想象力的分析道路,提供一种富含解释力的分析工具,但应当注意,此种分析路径不能绝对化,因为其自身缺陷同样显而易见,以代理理论为例,经济学者眼中所谓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法学家眼中不过是一个“比喻”而已,作为法学概念的代理关系与作为经济概念的代理关系的内涵与外延显然不同。此外,现代契约理论由于过于强调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容易滑向一个极端,忽视公司法的强制法属性,最后,契约论者眼中的公司“扁平化”为一个契约集合,这显然忽略了商业实践中公司具有的层级管理属性。

(二)政治视角

从政治维度观公司,可将其视为一种政治集合体,或者如霍布斯所言,“公司是一个私的政府”。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就体现着分权制衡的观念,比如公司股东的表决投票、公司内部机关的分权规则与监督制衡的理念均深受政治权力制衡的影响,这也是很多学者经常将公司与国家机关做类比的原因所在。在此种视角下,公司不再单单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公司运营的理念也不再是股东利益至上,公司成为了由众多利益相关者组成的集合体,各个参与者都对公司经营发展贡献自己的智力或体力要素,但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也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因而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不能偏废某一群体利益,而应当做到“雨露均沾”,即公司应当兼顾一定的“社会责任”,这种理论也被称为“共同体主义理论”或“利益攸关者理论”。

在这一理论视野下,公司与国家无异。公司决策经营应当允许有一定数量的各群体代表参与,这一理念与德国的“共同决策”模式不谋而合。以此推断,这一理论同时也体现着“管理者中心”的价值倾向,因为要使得公司各类利益相关者能够在重大经营决策上“说得上话”,那么单纯体现股东利益的股东(大)会自不能理所当然的行使最高权力,而作为可以容纳各类群体代表机构的董事会则拥有天然的权力正当性,因为这一权力体现着“民主”的属性,如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教授所言,“只有完全产生于民主的过程,权力才能具有正当性,才能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权威。”根据达尔教授的观点,如果公司中的股东所享有的股权可比作民主社会中的公民权,则同作为“公司社会”组成者的雇员、客户或消费者为何被排除至“公民权”范围之外?沿着这一拷问思路,不难发现,公司中的董事会有着代议制属性,其地位职能也应明晰化为权力中心以及利益协调机构。据此,公司同政治社会一样,其董事会也有着与国会(议会)一样具有代表不同利益的“选区”董事,这些董事会成员聚集在一起,实际上代表着不同利益诉求的股东、雇员和债权人等,这种不同利益诉求主体的集合,固然会增加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但也形塑各类利益主体进行协调的基础,进而促就董事会的职能。有鉴于此,公司董事会的目标不在于最大化股东财富,因为其存在的主要价值在于将民主性体现于公司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并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公司的目标不再单一化,而是呈现多元化特点。当然,这种分析进路与经济学一样,走上了另一种极端,因为片面强调公司的政治属性,实际上忽略了公司自身的经济属性和利己属性,同时也背离公司作为一个经济逐利组织的本质,从而减损公司的运作效率。此外,在实践层面中,董事会是否能够真正、全面体现“民主”属性,以及协调各方利益的实现,也有不少疑问。

(三)法学视角 

上述的经济学和政治学视角,均是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运用法律外学科的分析方法,超越法学,以获得更宽阔的研究视野,以一种更多元宏观的视角认知、挖掘公司的社会经济及政治属性,并以不同侧面在实证意义上剖析公司,从而得出规范意义上的成果。然而,鲜有学者以法学传统理论阐述公司组织原理,这实为一大遗憾。其实,传统私法上的法律行为理论和法人制度理论同样可为解读董事会等公司组织机构提供丰富的概念体系、理论框架和分析范式。比如,法律行为理论可将董事会视为是形成、实现公司意思,进行外部法律行为,与其他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工具。当然,在具体性质界定上,有着代理人和公司机关的分歧,但溯流而上,这一分歧实际上源于对公司本质的不同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对于法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不同回答。关于法人本质的争论,学界虽已偃旗息鼓,似不再激发论者的关注焦点,但这并不等于公司本质的论争已然失去意义,因为在法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以及基于此,如何界定董事会具体性质时,这个问题依然意义非凡。

主张董事会为公司代理人的观点是从法人本质拟制论出发,认为法人本身并不具有意思能力,因而也不具有行为能力,因而需要借由代理人的行为能力来实现。另一种观点则主张董事会的性质为法人机关,言下之意即法人作为一个实实在在的组织体,有着自身的组织机能,本身具有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通过自身组织机关表达和实现意志。在德国,机关说实际上已经成为德国公司法理论的通说。此外,作为机关说前提理论的法人实在论更是符合社会现实。在实证领域,不同的法人组织俨然是整个社会活动中的重要参与主体,有着超然于成员的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财产。在法人实在论和机关说这一基础上,法人机关的重要使命就在于形成公司自身的意思,也就是集合多数成员的团体意思,并进行法律行为。以此观之,董事会权力的运行过程实际上是公司意思形成的过程,董事会权力的运行规则即为董事会形成公司意思的规则。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思机关之一,其享有权力的内容直接决定意思内容。以权力功能来看,董事会掌握的两类权力包括决策权和监督权。因此,董事会的作用就是经由一定的内部决议程序为作为集合体的公司在决策、监督事项上形成代表整个公司的团体意志。现代董事会制度能够保证此种团体意志形成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因董事会决议具有两大特点:多数决和程序决。多数决原则能够提升集体决策的效率,以多数人的意见排除个体的不同意见,以此形成统一的团体意志,并约束全体成员。而程序决则以一定的严格程式保证多数决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以传统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中的意思表示为工具来观察,公司中的机关分立,第一层次表现为意思形成机关与代表机关的分离,即作为会议体的意思形成机关只能通过决议形成具体的意志,但该意志的表达仍需要具体的自然人代表公司对外做出,在这一层次上,公司机关根据意思表示的形成和表达而分立为内部的意思形成机关和对外的表达机关。而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机关又由于种种因素进行了进一步分离,导致这种分离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公司事务的纷繁复杂,导致了决策事项需要进一步细分,形成合理的内部分工,以提高决策效率,这主要表现即为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野。就机关性质而言,两者都为意思形成机关,但具体意思内容有别,一般而言,股东(大)会仅就重大事项进行决议,其余的一般性事项均交由董事会处理。再比如,在美国公司实践中,董事会普遍将自身的权力进一步细分,授权给各个专门委员会。二是基于权力制衡的理念,根据权力的性质进行分类,授予不同的机构,以形成相互协作、监督的分工布局。因此,以法律视角而言,董事会之制度价值体现在两个层面:其一,董事会作为公司专门的意思形成机关,为公司之法律行为的做出奠定前提基础;其二,董事会作为专门的业务决策机关,构成公司整个内部分工结构中的中枢核心。

概而言之,法学视角运用法律行为这一传统理论作为分析工具,探讨董事会在公司中的地位与角色,有其独到之处。但仅仅从法学视角出发,又容易导致分析工具的单一化与结论的不周全性,无法全方位诠释董事会独特的规范价值和制度功能。这种分析范式的主要价值体现在对董事会权力具体运行过程的研究中,但对于本文研究所指向的“为什么需要董事会”这一主题而言,启发意义有限。

(四)综合视角 

经济、政治和法学视角的分析范式各有优势和弊端,有鉴于此,美国圣地亚哥大学林恩·达拉斯(Lynne Dallas)教授试图另辟蹊径,综合经济学视角的契约论和政治学视角的共同体主义论,并结合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视角,归纳出解释董事会职能的两大理论模型:监督理论和关系理论。

1. 监督理论

监督理论认为董事会的主要职能在于监督经理层,以保障公司的健康运行。监督理论从监督方式出发,将董事会监督职能分为两种:合法性监督和妥当性监督。合法性监督重在保证公司经理的行为、公司运行以及经营活动处于合法状态,这是最表面和浅层次的监督形式,落脚点在于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妥当性监督则重在保证公司业务决策的效率性以及合理性,对公司战略决策进行评价,这是董事会深层次和最核心的监督形式,落脚点主要体现在对经理层的控制。

监督理论内部也存在两种理论主张,一种是制约管理霸权理论(Contra-Managerial Hegemony Theory),另一种是代理成本理论(Agency Cost Theory)。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对董事会监督机制的理解不同。制约管理霸权理论认为监督核心在于控制公司经理,其立论基础主要是实践中出现的“经理中心主义”倾向,即经理层把持公司大权,董事会权力旁落,沦为“橡皮图章”。“经理中心主义”现象的背后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造成:一是公司经理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等,经理掌控着流向董事会的信息,而董事会履行职能依赖于经理提供的信息;二是经理对董事会会议的议题、议程、会议的召开时间以及董事提名有着相当的影响力;三是董事会内部存在着外部董事依赖、信任内部董事的现象,而内部董事往往由公司高管担任。有鉴于此,制约管理霸权理论着重突出董事会的独立性,建议通过增加专职董事、独立董事的数量,改革董事提名程序来摆脱经理层对董事会权力的架空。与此不同的是,代理成本理论并不强调一味地增加董事会的独立性,其在肯认董事会监督职能的同时,也认为董事会监督并非公司内部唯一的监督方式,董事会监督职能的发挥主要依靠董事会在公司内部扮演一个“仲裁者”的角色。此外,代理成本理论主张应当根据市场来决定董事会的组织结构和人员构成,而不是直接进行法律干预,强行要求公司按照何种组织结构和人员组成加以干涉。

2. 关系理论

上述监督理论更多地呈现出经济分析的元素,而关系理论则流露出较浓的政治色彩。关系理论也称为权力联盟理论,主要从社会学和组织行为学的角度对董事会的组织行为进行解释。根据这一理论,参与公司活动的不同利益群体,如股东、债权人和雇员等各自组成自己的权力联盟,各权力联盟在公司中因利益诉求不一而相互博弈,争取或博得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以维护本联盟的利益。在这些不同权力联盟博弈过程中,董事会充当的是博弈的工具,被用以协调各利害人之间的关系,各利益群体以入主董事会或介入董事会决策作为行动目标。当然,关系理论在具有“斗争性”一面的同时,也存在“和谐性”的另一面。因为正是基于董事会的“权力联结”性质,其同时也能为公司提供不同种类的资源,进而衍生出“资源联结”的性质。具有不同身份的董事可以通过自身特有的专业技能、社会资源、信息渠道和社会地位等为公司提供服务、咨询和指导。此时的董事会,实际上扮演着公司与复杂外部环境的联结点和反应器,从而可以增加公司生存发展的机会。

综上所述,关系理论拓宽了监督理论的认识边界,揭示出董事会制度并非只有单一的监督功能,而是具有多元价值。此外,关系理论的分析视野也更加宽阔,因为传统的代理成本理论虽承认董事会具有资源“联结功能”,但这一“联结功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董事会的监督功能,而关系理论则将董事会的此种功能独立化,提升至与监督功能同等并列地位,认为“权力联结”功能有其独立重要性,有助于公司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生存发展。这不仅有助于拓展董事会的制度功能,也有力地提升了董事会的规范价值。

(五)实践视角 

以上学说从不同切入点探析董事会的职能和功能价值,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然而,上述分析停留于理论探讨。若没有对董事会在商业实践中的职能予以考察,也无从检视理论的解释力和圆满性。故此,有必要从实践的角度回顾为什么需要董事会。20世纪70年代,由于公司实践中出现的种种治理丑闻和腐败现象,美国公司法学界和实务界爆发了对公司治理的大讨论,在此背景下,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出版了《公司董事指南》(Corporate Director’s Guidebook)一书,列举出其认为重要的几项董事会职能,包括:(1)检查监督公司业务和运营表现、财务计划、战略方针和目标,并适当调整计划和战略;(2)引入道德操守规范,并监督这些规范和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3)了解公司风险面,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项目;(4)理解公司的财务报表,对财务管理其他内部控制机制以及披露机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监督;(5)设定公司首席执行官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薪酬,为之设定目标,并经常性地进行评估,同时在适当时更换高级管理人员;(6)制定、批准和执行有关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者的继任计划;(7)检查信息提供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者(包括董事)和股东及时获得充分的财务和其他经营信息;(8)评估董事会及下属委员会的程序、运作和整体效果;(9)负责董事会及下属委员会的人员构建,包括挑选出能够将合适的专业知识和前瞻视角带入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确认独立董事的重要作用。由上述职能可知,出现次数最多的字眼是“监督”、“检查”,除此之外,董事会也涉及公司管理人员人事控制相关的职能,而人事控制本质上也是监督权的一种具体表现方式。由此观之,商业实践中的董事会呈现出一种“监督型”董事会的特征。更为重要的是,此种监督并非全然是消极性的,而包含着主动而为的监督,即董事会的监督也可以是积极型监督,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合规性、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司管理人员的称职性施以相当的监督责任,以此确保公司各项事务处于董事会的统领之下。

同年召开的商业圆桌会议(Business Roundtable)发表的《关于大型公众持股公司董事会职能和组成的报告》(Statement on the Role and Compositio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Large Publicly Owned Corporation)认为公司董事会的职能主要包含:(1)选择经理层并决定经理层的报酬;(2)批准重要的公司战略和财务目标;(3)给经理层提供咨询;(4)风险管理、内部控制;(5)选择董事会候选人;(6)评估董事会。由此可见,该报告内容与《公司董事指南》大同小异、相差无几。稍有区别的是,它指出了董事会的咨询指导职能,这无疑闪烁着“关系理论”的影子。此外,英国于1992年发布的卡德伯利(Cadbury)报告将公众公司董事会职能概括为“能够领导和控制公司业务”,这也契合了上述的理论分析。

概言之,商业实践中的董事会扮演的可谓是一个“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角色,表面上其职能可总结为“战略管理和监督”,以及附带一些咨询指导职能,但实际而言,董事会的监督权是决策权的一种行使方式。由于现代公众公司事务繁杂,组织机构众多,董事会不得不通过公司的层级结构将权力不断授予下级,而下级进一步授予给它的下级,依此类推,公司法和章程所赋予董事会的最高权力在商业实践中被继续分化,但这无损董事会依然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和公司的权力中心,它仍然保有对各项事务的掌控力,而这种掌控力的具体体现即为对重大事项的批准决定权,对各项机制运行效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验收,以及(也是最重要的)对公司管理层的人事任免和薪酬决定权。

四、为什么是董事“会”?——一种经济效率的理论诠释

不管何种理论分析范式,董事会在现代公司实践中依然扮演着不可或缺的傲娇角色,它是整个公司的权力中心、构成公司的一系列契约束的联结点、利益协调机构、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公司事务的终极监控者以及权力联结者。通过不同的理论视野,董事会的不同身份得以实现相应的解释和表达。实践中的董事会也肩负着事关公司成功运行的众多重要职能,对公司各项事务担负着统领责任,发挥着定海神针的作用。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上述身份、职能的发挥,是否必须得依靠一个集体机构?个人机构是否可行?从现代公司诞生之日,作为集体之制的董事会可谓如影随形,未曾变动。但为什么是董事“会”?背后是因其强大的路径依赖?抑或是董事“会”这种集体制有其内生的优越性?故此,有必要探析董事会集体议事方式的优势,以深刻挖掘现代董事会制度的理性之光,破除董事会是公司“扁桃体”这一偏见。

如前所述,董事会治理机制的原则之一是集体决策,董事一人一票,以决议的方式作出决策。每个董事均是董事会的一部分,公司法将公司权力授予的对象是董事会,而不是单个的董事,故董事会所享有之权力并不意味着董事个人可享有。这一“共管”(Collegial)原则几乎自公司产生之时就已确立,并持续至今。但这背后存有一个被人忽视的问题,即为何从董事会制度产生之日,它都被设计为一个集体机构,而非个人机构?董事会的共管模式似乎一直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选择,在此之外,是否存在其他的可能性?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相比是否存在压倒性的优势?要解决这个疑惑,不得不涉及董事会的职能地位。由上文所述,概括而言,董事会基本职能大概有三:一是在职责权限内代表全体股东形成公司意志;二是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经营权。三是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董事会具体经营权的下放,董事会作为股东受托人的地位衍生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权。以上述基本职能为对象,可以探析集体制与个人决策的优劣势对比。

(一)集体制与个人决策在决策恰当性的对比

董事会采用集体行事出于何种假定?美国《示范公司法》的起草者们认为,通过集体开会的方式,可以产生观点的碰撞,也能促进意见的交流,而这正是董事会发挥其职能的需求。因此,为了保证集体决策作用的发挥,与之配套的是一系列关于董事会议事程式的规定。任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必须满足相应的程式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也对董事会的程式做出了包括会议的通知、会议程序以及具体议事规则、会议记录制作、有效会议法定出席人数以及表决规则等相关规定。此外,法律对董事会违反程序做出决议的,也赋予了股东请求撤销的权利。当然,董事会中观点的交流与碰撞是否就能产生更优的决策?这不无疑问。依中国古谚:“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集合群体智慧显然优于个人独自录苦思冥想,但西方也有谚语云:“一头被委员会设计为马的骆驼”,这则谚语形象的指出群体决策时因意见相左导致效率低下,进而指骆为马,意在讽刺集体决策。中西古谚之冲突,是否意味着这一问题之无解?非也。事实上,贝恩布里奇教授对此曾进行研究,并证实集体决策优于个体决策,背后原因有三。

1. 有限理性的存在

根据罗伊·拉德纳教授的研究结论,作出一项决策时需要运用到四种能力:(1)信息收集;(2)信息储存,也称为信息记忆;(3)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4)信息的交换。集体机制相比个人机制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信息储存能力和信息加工分析能力这两项。具体而言,集体的信息记忆能力优势在于,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认知能力、经验调动大脑中的相关记忆,最终大家的记忆汇聚到一起便可拼凑出一个完整的图景。至于集体是否具有信息的加工分析能力优势,则要观察董事会决策是否可以有效解决个人的有限理性问题。有限理性是行为学和新制度经济学广泛承认的一个前提假设,即人们天然地具有记忆力、计算力以及其他认知方面的限制,而不是面面俱到。并且,在面对复杂和具有不确定性事项时,有限理性成为决策者的一大硬伤。有鉴于此,公司之所以采用董事会治理模式,是因为其决策效率高于个人,并构成了一种应对个人有限理性的措施,它能够汇聚具有不同知识结构、利益偏好和专业技能的个人,并整合出一个相对完美的结果。但这一过程具体如何实现?经典的行为经济学对此曾进行过实验,并得出:其一,集体决策能够找出并纠正个人在单独工作时所忽略的错误;其二,集体互动能够促进个人的评价性判断。以上两项结论可以视作是对团体协作效应的证明。但也有学者提出相反意见,认为集体的最终决策优势不过是取决于团体内最优秀成员的能力。至于这两种假设孰是孰非,因各有相关的实验数据作支撑,尚无定论。不过,回到董事会决策机制研究,最佳成员假设并不具有太多的借鉴意义和启示,毕竟所谓“最佳”,在公司治理实践中无法识别,因为集体无法事先就找到对于待决事项具备最佳决策能力的成员。即便退而承认“最佳成员假设”成立,不管最佳成员是谁,在经过集体思考决策后,集体整体都能因此受益。以此而言,无论是集体决策具有协同效应抑或集体内的最佳成员能够左右最终的决策质量,集体决策均相对优于个人决策,在这一点上,应无争议。

2. 个人偏见的消减

集体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免甚或消除个人偏见,典型例子包括羊群效应(herding)和过度自信。前者是指在面对复杂和具有不确定情况时,个人决策者往往对自己的有限理性具有高度的自知之明,并且倾向于跟随模仿他所认为的具有更加丰富经验和学识的人的行为。对其本人而言,如此行为的明智之处在于,即便决策事后被证明错误,他也不会为自己的自行其是负担责任,毕竟他所依据的是经过前人检验的经验。反而言之,羊群效应的危害在于,它会使决策者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而忽略自己所具备的独特信息等优势,从而畏首畏尾、墨守成规,不敢大胆创新。而集体决策的引入可以从两方面釜底抽薪的减少羊群行为的激励因素:一是成员的多元化在很大程度上填充信息不对称、不充分的空白,二是集体决策所具有的监督机理可以更好地评价每个成员的贡献,从而刺激成员勤勉工作,对自己的决策负责。而过度自信是指集体决策机制可以避免由个人的盲目自信所导致的错误冒进决策。一般而言,集体相比个人更擅长于评价判断性的工作,而不擅长充满创新要求的工作,具体到董事会职能,董事会集体治理机制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对公司发展战略的规划、对高管们提出议案的评价、对高管日常工作的监督等,这些工作所需要的并非天马行空和别具匠心,而是通过充分的评估论证、信息交换和明理辨析,以审慎的态度所作出的决策。毕竟作为顶层设计的董事会决议,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因此董事会须发挥定海神针、掌舵手般的作用,避免公司因个别人的年少气盛、满腔热血和好高骛远而坠入深渊。当然,集体决策也并非万无一失,其存在着“风险偏移现象(risky shift phenomenon)”和“集体迷思(groupthink)”现象,此种集体偏见虽不容忽视,但相对个人决策而言,仍是利多弊少。

(二)集体制与个人决策在公司监督问题中的对比

董事会作为一个集体机构,可以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问题。公司内部的垂直监督无需多言,在公司层级上,上级监督下级理所当然。但是整个公司中,如此自上而下的监督链总有个端点,即处于顶层的监督者,如果由个人来扮演这一角色,则风险显而易见,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谁来监督监督者?”。关于“监督监督者”的问题,阿尔钦(Alchian)和德姆塞茨(Demsetz)主张通过给予终端的监督者以剩余索取权,以形成良好激励促使终端监督者履行职责。具体到公司背景下,这个群体毋庸置疑归属股东。这种解决路径在较小的封闭公司可以奏效,因为此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彼此之间关系也较为简单,股东通常也是公司的高管,换而言之,此种情况下,公司代理成本问题并不突出,也无所谓监督或监督的的必要性也不大。但在股东众多的公众公司,期望股东履行这样的监督职责无非天方夜谭,但恰恰就是此类公司的代理成本问题较为严重,更亟需一种合理和可行的监督模式。因此,将董事会这个集体机构置于此位置,则可以将无解的纵向监督问题转化为横向监督,通过依靠团体成员之间的监督使得外部监督问题内部化。具体而言,横向监督体制的作用机理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实现。

1. 增加“腐败”成本

若处于监督链顶端的是某个大权独揽的个人,则其进行自我交易或心慵意懒时可能会无所忌惮,且他所监督的层级对象也能以较小成本贿赂买通该监督者,进而导致整个体系的腐败。这无疑加剧代理成本,与现代公司法目标背道而驰。但如若终端监督者是集体,则腐败成败会大大增加。首先,团体成员之间可以相互监督,此时监督者想要进行自我交易等腐败行为,需要内部成员达成共识,但这种共识的达成无疑较为困难;其次,当下级想要贿赂监督者时,他所要面对的是一个团体,此时不仅会增加贿赂成本,且提高失败率,更可能两者都有,既付出一定的贿赂成本,同时也可能因得不到其他成员的积极反馈而导致失败,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有鉴于此,集体制通过对决策权的共享,增加腐败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代理成本。当然,任何硬币都是两面的,监督权共享固然会增加达成腐败共识的困难,但也能转化为共同行动难题,即对于正面决策事项,董事会达成一致的成本也不容小觑。

2. 社会心理机制形成的勤勉压力

这种作用机理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社会规范和团体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形成的社会性约束,而小团体的组织形式为这种效用的发挥提供了空间。首先,小团体内部有着强大的同僚压力(peer pressure)。这种压力来源于内部的声誉圈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处于该种压力下的个人较难形成欺诈动机。相反,他们更可能会格外珍视自己的成员身份,爱惜董事职位的名誉,避免被其他团体成员排挤,以免被团体免职或开除。故此,他们会与其他团体成员维持长期稳定的关系,谨慎行事。这种心理上的压力会激励或倒逼成员遵守集体规范,自觉远离游手好闲和假公济私;其次,处于关系紧密团体中的成员会比较看重其他成员对自己的评价。这种想要获得他人认同的动机或欲求会驱使董事会成员努力勤勉工作;最后,随着团体成员之间关系的进展和信任的建立,彼此之间监督的成本也会逐渐减少,进而降低代理成本。但值需注意的是,横向监督机制的这种正面效应并非没有界限,当董事会规模越来越大时,这种效用的发挥会呈减弱趋势,因为随着团体规模的扩大,成员间的相互关系会逐渐疏远,而以亲密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心理约束也随之减弱。

当然,这种通过经济效率分析董事会集体议事方式的形成机理的范式,难以避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上面所提及的,集体制本身也存在团体偏差的缺陷,或者说,个人决策制也并非一无是处,相反,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个人管理型的公司也更可能比集体治理型公司更为成功。因此,本文承认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各有优劣,单纯以其中一种模式的优势去比照另一种模式的劣势,显然无法令人信服。然而,如果将这两种模式的优劣各自极端化,也会造成问题的无法攻克,更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有学者认为此种经济效率分析范式只能针对当今公司的运作方式,只能解释结果,而不能解释过去,更不能解释过程的唯一性。该批判虽有其道理,但也有其不周全之处,因为集体制的正面效应虽不能解释董事会制度形成过程的唯一性,但起码能够说明其存在的合理性,且该合理性在数百年的历史长河中得以不断被强化,足以说明该制度的正当性以及蕴藏在制度背后的理论说服力。学古识今,识今知来,在可而想象的将来,无论是中国公司法的修改,抑或是其他国家公司法的变革或修订,这种正面效应在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仍将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

(三)集体制的其他正面效应 

除上述之外,董事会集体制也有其他正面效应,而恰是这种效应,使得其具有并能发挥上述所提的董事会职能。第一,董事会的集体制为公司中的不同利益群体提供了利益协调的场所。以德国的共同决定模式为例,根据德国1976年共同决定法,雇员2000或者2000以上的公司,监管会应有1/2的雇员代表;雇员人数为500或者500以下的,监事会应有1/3的雇员代表,监管会的集体制为此种员工参与的共同决定模式提供了制度基础。此外,对于有利益冲突或取向不一致的股东而言,集体制的存在也为其选举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提供了空间。第二,董事会的集体制为“资源联合”提供了制度基础。要想使公司能够享受来自具有不同身份的董事所联结的外部资源,只能依靠集体制的董事会,而公司所享受的资源的多元化与董事会的规模大小紧密相关。

总而言之,我们虽暂时无法证明董事会之所以形成集体制的过程唯一性,但就其正面效应而言,其具有强大的存在正当性依据,这些正面效主要包括如下几点:(1)集体制能够保证群策群力,集思广益,规避个人所具有的有限理性,知识结构的完善能更好地控制风险,且集体更适合评价性的工作,因此相较于个人而言,集体制更能胜任董事会所承担的各项职能;(2)集体制的议事程序能够保证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的透明性、正当性和合理性;(3)就代理成本的控制而言,集体制所形成的内部监督机制相较于对个人的外部监督能更好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4)董事会的集体制在实践中形成了某些其他正面效应,而这些正面效应反过来加强了对集体制的继续保留,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一种路径依赖效应。

五、结语

过去上百年的历史发展中,董事会彰显出顽强的生命力,也为公司治理难题提供了较好的解决方案。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公司丑闻的频发以及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董事会制度陷入争议的泥坑,既有怒其不争者,哀其不幸者,也有认为董事会这种公司治理模式应当予以变革,并提出其他的治理模式试图取而代之。董事会可有可无的声音逐渐传开,以至于有学者认为董事会是公司的“扁桃体”,虽多半无害,但也基本无用。据此,笔者不敢苟同,并试图从董事会制度的历史起源、董事会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职能以及董事会议事方式的集体制优势来剖析董事会的制度价值、诠释董事会的内生优势和证成董事会存在的正当性。诚然,这种论述的背后难免存在片面之处,但这种努力的背后,是为董事会制度的研究增添另一道风味。20世纪中叶,有学者曾言,任何对董事会历史起源的探索尝试都会陷入各种问题组成的迷宫当中,进入21世纪20年代,如何使对董事会起源的研究避免陷入该种迷宫之内,显然是公司法学者应大胆无畏挑战回应的命题之一。笔者坚信,董事会制度目前所面临的问题终究会得以解决,因为董事会非但不是公司的“扁桃体”,反而是提升公司经营效率、维系公司内部权力制衡以及实现公司善治的核心制度,其历经数百年,风风雨雨,存留至今,也必将迎风破浪、披荆斩棘、延绵不绝地延续下去。

文章来源

《商法界论集》第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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